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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书亮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亮,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顺行初字第69号原告刘书亮,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伯诚,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009330-7),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头二营村。法定代表人王卫军,镇长。委托代理人邹慧,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书亮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书亮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宋 颖代理审判员  刘琳琳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