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宿州市中远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中远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479号原告:宿州市中远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福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勇,该公司职工。被告:王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中远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中远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中远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中远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40元,由原告宿州市中远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