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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初字第045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羊宗(余)林与羊福平、羊福昌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0457号原告羊某,男,汉族,1936年12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季伟、徐睿,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羊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被告羊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羊宗林与被告羊某、羊某赔偿损失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月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颜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