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调确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怀宝水、李加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宝水,李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调确字第16号申请人怀宝水。申请人李加德。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受理申请人怀宝水、李加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怀宝水、李加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4月18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纠纷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怀宝水一次性赔偿李加德医疗、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车损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000元整。2、怀宝水车损自负。3、双方同意放车,提车费用各自承担。4、本纠纷一次性调处终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亿兵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