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2014)阳民初字第795号肖纪涛与杨庆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纪涛,杨庆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795号原告:肖纪涛,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杨庆辉,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纪涛与被告杨庆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肖纪涛负担。审 判 长 徐秀丽审 判 员 程 然人民陪审员 潘瑞政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林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