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行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李斐然与梓潼县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斐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绵行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斐然,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魏春华,女,汉族,系上诉人李斐然之母。法定代理人李建波,男,汉族,系上诉人李斐然之父。上诉人李斐然不服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斐然所提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应裁定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李斐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琳堤审 判 员 魏继军代理审判员 向 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