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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山民二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玉连、王凤梅与抚松县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连,王风梅,抚松县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洪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山民二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连,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风梅,女,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委托代理人单波,吉林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松县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松江街。负责人吴海波,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明磊,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洪义,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上诉人刘玉连、上诉人王风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抚松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二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玉连、上诉人王风梅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玉连、上诉人王风梅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玉连、上诉人王风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刘玉连、上诉人王风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代理审判员  方永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