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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李书福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福,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初字第481号原告李书福,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贵平,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志成,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福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张的条件尚未成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95元,依法减半收取3098元,由原告李书福承担。审判员  梁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