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木民初字第0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苏州市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闵宝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闵宝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木民初字第0202号原告苏州市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绿洲明月湾67幢-1、2幢-3。法定代表人叶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扣成,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虹。被告闵宝忠(曾用名阿毛)。原告苏州市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闵宝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市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3元,由原告苏州市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