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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神农架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易正兵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神农架刑初字第00015号公诉机关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某,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31日经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神农架林区看守所。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易某某在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221号鑫源摩托车专卖店门口将1辆红色鑫源牌125-3号两轮摩托车盗走。经神农架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10元。侦查机关于2014年3月19日将被告人易某某抓获归案,当场扣押了被盗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证人一、证人二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神农架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易某某盗窃摩托车价值鉴证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动退交了全部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至2014年7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二、涉案车钥匙三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宗琼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