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孙宝春与李秀珍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春,李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724号申请执行人:孙宝春。委托代理人:杨允茂。被执行人:李秀珍。孙宝春与李秀珍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秀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孙宝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宝春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将位于西安市XX区XXX村东X排X号(现门牌号为XXX村XX号,房产证号为:市房权字XXXXXXXXXX-X-**号)坐北朝南新式楼房一层中间一间归申请执行人孙宝春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李秀珍(李秀珍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名下位于西安市XX区XXX村东X排X号(现门牌号为XXX村XX号,房产证号为:市房权字XXXXXXXXXX-X-**号)坐北朝南新式楼房一层中间一间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孙宝春(孙宝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雷安坤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党 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