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三民初字第0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景某甲、景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景某甲,景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三民初字第0389号原告朱某。原告景某甲。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姚健,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景某甲诉被告景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建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