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行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张观子与徐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观子,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行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张观子,女,住福建省沙县。被执行人徐建,男,汉族,住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观子与被执行人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徐建妻子麻春妹(已故)名下房产。由于房产一时无法变现,现被执行人徐建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忠辉审 判 员 卢榕平代理审判员 肖 玲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上添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