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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少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邱X诉被告赵X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赵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少民初字第17号原告邱**,男,2007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辽中县,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邱凯,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农民。被告赵丽,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系原告母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诉被告赵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及第154条1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回原告25.00元。审判员  王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