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少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邱X诉被告赵X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赵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少民初字第17号原告邱**,男,2007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辽中县,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邱凯,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农民。被告赵丽,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系原告母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诉被告赵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及第154条1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回原告25.00元。审判员 王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