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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泽商初字第0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洪泽县天韧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万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泽县天韧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万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泽商初字第0332号原告洪泽县天韧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科技创业园北三道。法定代表人高小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友智,洪泽县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万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都市仙女镇横沟工业园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泽县天韧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泽县天韧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泽县天韧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7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22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锦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