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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宋西华与杨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西华,杨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727号原告宋西华,居民。被告杨刚,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宣大街100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西华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西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西华撤回对被告杨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