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民督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海宜与被申请人王铁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海宜,王铁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眉民督字第00001号申请人(债权人)史海宜,男,生于1973年1月21日被申请人(债务人)王铁,男,生于1987年4月20日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史海宜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4年2月25日向被申请人王铁发出(2014)眉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院2014年月日的(2014)眉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生效,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626元,由被申请人王铁承担。审判员 杜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卫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