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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文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文县人民政府,窦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文行初字第17-2号原告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永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缑喜兴,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卫东,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立新,系文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武福成,系文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第三人窦旭东,男,汉族。原告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文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义务一案,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文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对第三人应搬迁的房屋及腾交的土地先予执行,并提供担保。审查后,我院作出(2014)文行初字第17-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对第三人窦旭东应搬迁的房屋及腾交的土地予以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原、被告及第三人协商,被告已履行了行政义务,第三人亦履行了裁定书内容,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梁春华审判员  杨水林审判员  王 雁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