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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马哈才与金朝贵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231裁定书.doc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哈才,金朝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韩培生,李存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和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海湖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青海申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民民初字第231号原告马哈才,男,1967年6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被告金朝贵,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回族,居民,高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志伟,奋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朝山,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回族,居民,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负责人王朝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龙翔,该公司职员。被告韩培生,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撒拉族,农民,小学文化,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自治县人。被告李存花,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不识字,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委托代理人赵龙,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和支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负责人管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成海,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负责人李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寿、蒋艳平,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海湖支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负责人张海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寿、蒋艳平,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负责人梁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春林、马超,该公司职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负责人盛国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兴华,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宁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丹,该公司职员。被告青海申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袁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贵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红光,该公司业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哈才与被告金朝贵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哈才于2014年4月21日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哈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李存花负担。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马小平代理审判员  王承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申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