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商初字第0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安与被告泗阳县嘉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安,泗阳县嘉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商初字第0174号原告王永安。被告泗阳县嘉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工业园二期南门东侧80米。法定代表人胡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安与被告泗阳县嘉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泗阳县嘉诚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安撤回对被告泗阳县嘉诚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唐晓红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闫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