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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何有元、杨文义诉王斌仁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有元,杨文义,王斌仁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何有元,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藏族。原告杨文义,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斌仁,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何有元、杨文义诉被告王斌仁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请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诉讼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师延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