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何有元、杨文义诉王斌仁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有元,杨文义,王斌仁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何有元,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藏族。原告杨文义,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斌仁,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何有元、杨文义诉被告王斌仁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请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诉讼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师延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