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杜其明与熊于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其明,熊于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杜其明,工人。被告熊于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其明与被告熊于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其明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其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杜其明负担。审判员 闫进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红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