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久民初字第0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旭与崔玉、吴建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吴建新,崔玉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久民���字第0393号原告:张旭。委托代理人:黄海。被告:吴建新。被告:崔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与被告吴建新、崔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启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