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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崆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932号原告陶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28日,甘肃省灵台县农民。被告杜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8月7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