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崆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932号原告陶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28日,甘肃省灵台县农民。被告杜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8月7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