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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执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洪川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洪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2150号罪犯陈洪川,男,1988年1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丰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洪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没收被告人陈洪川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5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63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4年4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洪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洪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洪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洪川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洪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