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3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胡长红与彭祖胜、彭峰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红,彭祖胜,彭峰荣,陈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3530号原告胡长红,工人。被告彭祖胜,无业。被告彭峰荣,无业。被告陈文胜,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红诉被告彭祖胜、彭峰荣、陈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长红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长红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胡长红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凯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