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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3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胡长红与彭祖胜、彭峰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红,彭祖胜,彭峰荣,陈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3530号原告胡长红,工人。被告彭祖胜,无业。被告彭峰荣,无业。被告陈文胜,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红诉被告彭祖胜、彭峰荣、陈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长红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长红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胡长红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凯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