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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怀法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岑沛念诉范水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沛念,范水英,程锦洲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怀法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岑沛念,男,汉族,1975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委托代理人孔祥波,怀集县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水英,女,汉族,成年人。第三人程锦洲,男,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坳仔镇。委托代理人邓锷,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本院受理原告岑沛念与被告范水英、第三人程锦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沛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8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岑沛念负担。审判员  黄冬梅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