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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民终字第0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何陆平与陈卫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0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卫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陆平。委托代理人陈德炜。上诉人陈卫华因与被上诉人何陆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法院(2013)启近民初字第0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卫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卫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上诉人陈卫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曹 璐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