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民终字第0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何陆平与陈卫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0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卫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陆平。委托代理人陈德炜。上诉人陈卫华因与被上诉人何陆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法院(2013)启近民初字第0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卫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卫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上诉人陈卫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曹 璐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