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潘民初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盐城新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新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秀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潘民初字第0136号原告盐城新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慧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慧,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吴秀梅,女,1974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新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新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新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秀梅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新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新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