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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浔执他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桂平市石咀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桂平市石咀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执他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汉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永锐,男。被执行人桂平市石咀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甘圣瑜,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桂平市石咀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的本院(2013)浔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全部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浔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善海审判员 陈 静 珍审判员 蒙 斯 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昌 俊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