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王世燕与青岛市胶南飞超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燕,青岛市胶南飞超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王世燕,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肖彩慧,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市胶南飞超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增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政伟,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世燕与被执行人青岛市胶南飞超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根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字(2013)第108-3号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0272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青岛市胶南飞超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王世燕案款2027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7096元,余款13176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市胶南飞超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前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对保险金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由被执行人按欠申请执行人原案款20272元履行,并由被执行人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对保险金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字(2013)第108-3号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兆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