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赛诉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赛,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张赛,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程敏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董淑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赛诉被告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赛于2014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张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张赛负担。审 判 长 吴会峰人民陪审员 马永安人民陪审员 张晓燕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为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