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皖民申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尹新干与合肥晶弘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尹新干,合肥晶弘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申字第001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尹新干,男,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晶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桃源路**号。法定代表人:何远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芳,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尹新干因与被申请人合肥晶弘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终字第02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尹新干申请再审称:本人在晶弘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伤所造成的费用,依法应获得补偿,请求判令晶弘公司向本人支付赔偿费390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晶弘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尹新干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12年6月14日,尹新干在晶弘公司受伤之日实际年龄超过6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尹新干基于双方为劳动关系提出的相关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尹新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尹新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审 判 员 金爱慈代理审判员 范兴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