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超与被执行人吴成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吴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张超,男,1987年2月3日生,住涿州市桃园区太平庄村。被执行人:吴成林,男,1984年11月4日生,住北京市延庆县水宁镇西关村北后街3区8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刑初字第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刑初字第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景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