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微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芜湖长福船务有限公司与孙某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长福船务有限公司,孙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微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芜湖长福船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芜湖长福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微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芜湖长福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撤销对判决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1)微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苏审判员 马儒英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