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顺恩与张玉生、张玉仁、孙淑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恩,张玉生,张玉仁,孙淑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1518号原告张顺恩。委托代理人林翠贤。被告张玉生。被告张玉仁。被告孙淑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恩与被告张玉生、张玉仁、孙淑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栾忠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