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阮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宝刑初字第69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起,被告人阮某受雇在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某二楼赌博游戏机房负责机币兑换、进退分数、收银等工作,同年7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赌场,当���抓获被告人阮某及十名赌客,缴获“山巅赛车”游戏机(七联机)一台、“万能鲨鱼”游戏机(六联机)一台、“胜者为王”游戏机一台、“渔乐无穷”具有退币口游戏机(六联机)一台、“至尊龙”游戏机(八联机)一台及赌资人民币3,20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审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截至案发,被告人阮某已获取报酬2,000元。被告人阮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相关照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证人梁某某���张某、苏某某、方某某、范某、王某某、朱某某、王某某、于某、陈某的证言及梁某某、张某、苏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姚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赌资依法予以没收。阮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于 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