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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立民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王二凤不服一审民事裁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二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立民终字第68号上诉人王二凤上诉人王二凤不服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4)北立裁字第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二凤上诉主要称,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立案条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保定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审法院又不予立案的情况下,双方达成补充协议,选择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纠纷。请求撤销北市区人民法院(2014)北立裁字第002号民事裁定,对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予以立案审理。经审查,上诉人王二凤与保定市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为:提交保定仲裁委员会仲裁。2014年1月9日,保定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王二凤于2014年1月6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4年4月1日,王二凤与保定市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一致同意,该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此前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作废”。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二凤与保定市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虽然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提交保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因保定仲裁委员会对王二凤提交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且双方就该纠纷重新达成的约定管辖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故王二凤向原审人民法院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受理。但上诉人王二凤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其与保定市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新达成的约定管辖协议在原审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时间之后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4)北立裁字第00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雅莉审 判 员  马 静代理审判员  赵孟臣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