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新疆双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周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双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双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奇台路658号。法定代表人:邓敬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丽,女,汉族,1977年9月26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长宁路39号五彩新城小区D区*栋*单元***号。我院受理的新疆双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周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判决被执行人周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申请人新疆双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乌鲁木齐市奇台路658号(原乌鲁木齐市奇台路133号)火车头外贸城第B幢负一层B131号商铺重新变更至申请人新疆双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三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乌鲁木齐市奇台路658号(原乌鲁木齐市奇台路133号)火车头外贸城第B幢负一层B131号商铺重新变更至申请人新疆双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