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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寿民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付逢根与张敏、高萍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逢根,张敏,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保字第128号原告付逢根,男,生于1970年8月28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张敏,男,生于1975年9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高萍,女,生于1976年8月27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逢根诉被告张敏、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张敏、高萍的价值相当于16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敏、高萍在银行160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二被告所有的价值相当于1600000元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半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满后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须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告知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荣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