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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牛琪玉与杨继宏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琪玉,杨继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牛琪玉,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人衣学义、阎军,系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继宏,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人牛琪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扣押被申请人杨继宏名下的鲁B×××××号车。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牛琪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杨继宏名下的鲁B×××××号车。二、查封申请人牛琪玉名下的鲁B×××××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起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翠玮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