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李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11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乐昌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广州市联合通用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2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3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2)2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被告人李某伙同广东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创富公司),虚构贷款用途,以其经营的广州市联合通用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通用公司)的名义,由创富公司担保,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行广州分行)申请贷款380万元。得款后,被告人李某将该笔贷款全额交由创富公司控制的关联公司使用,收取每年约12%的资金增值收益。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7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借款合同》、《资金增值服务合同》等书证,同案人陈某权等人的供述,证人廖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主要理由如下:1.本案贷款的主体是广东联合通用电梯有限公司,而不是其本人。2.联合通用公司有贷款的需求,没有虚构贷款用途。3.后来联合通用公司向其他公司借款280万元,因此才一直没有向创富公司申请用款。4.创富公司每月给付利息到联合通用公司账户,用于偿还每月的贷款利息,其没有收取和占用任何收益。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被告人李某经营的联合通用公司伙同创富公司(另案处理)经合谋后,由创富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隐瞒借款资金实际交由创富公司使用,联合通用公司收取“资金增值收益”的真相,谎报贷款用途,向广发行广州分行申请借款380万元。广发行广州分行审批该申请后,于2011年1月28日与联合通用公司、创富公司签订380万元的额度贷款合同(额度有效期为12个月)、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于2011年2月15日与联合通用公司签订380万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联合通用公司随后将该笔380万元贷款交由创富公司通过其控制的广州西隆富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隆富公司)以“资金增值服务”为名实际使用,由创富公司实际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联合通用公司以304万元为基数向创富公司收取年息不低于12%的“资金增值收益”(该收益包含应付还银行的贷款利息)。被告人李某作为联合通用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代表联合通用公司参与实施上述行为。2012年初,创富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偿还贷款本息。至2013年6月20日,联合通用公司在广发行广州分行的上述贷款仍有本金3,229,999元、利息280,722.15元未归还。2012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是联合通用公司的总经理以及实际控制人。联合通用公司在2009年12月通过创富公司担保从广发行广州分行贷款380万元,一年后联合通用公司还清了贷款,这是正常的贷款。之后联合通用公司还想继续贷款,创富公司称如果继续贷款必须提前与创富公司签订理财协议,联合通用公司同意创富公司该要求。2011年3月份,联合通用公司从广发行广州分行五羊新城支行贷款380万元,该笔380万元贷款于2011年3月7日发放到共管账户,后分两笔被转走,创富公司称帮联合通用公司理财,创富公司给联合通用公司12%的年收益,将还贷及利息的款项打到联合通用公司账户,创富公司共支付联合通用收益总共20万元左右。2.同案人陈某权、冯某超、吴某嘉、钱某良、黎某(均为创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供述,证明创富公司的基本情况;2008年起,创富公司通过相关职员与客户(中小企业及个人)商定,由创富公司提供担保,以客户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全部或部分贷款资金则由创富公司使用,创富公司通过其控制的广州富保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卓成诗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客户签订资金增值合同,创富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向客户支付约定的包含贷款利息的资金增值收益并付还银行贷款本金,该收益远高于银行贷款利息,客户所得的部分收益可以冲抵全部银行贷款的利息。3.证人廖某、简某妍、林某顺、卢某友(均为创富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创富公司的主要业务中除了帮助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贷款外,还为贷款的中小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增值业务,将贷款的部分资金或者全部资金投入到创富公司的关联公司做资金增值业务,其中对客户实际需要资金部分要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客户不需要实际使用贷款资金的就不存在风险控制问题,无需进行风险评估。客户将不需要实际使用的资金交给创富公司参与资金增值服务,就可以拿到远高于银行利息的收益,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与客户达成意向后就让客户准备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签订《资金增值服务合同》和相应的《保证合同》,这中间会让客户虚拟一份购销合同提供给银行。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的情况。5.资金增值服务合同、保证合同,证明2011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某代表联合通用公司与创富公司、西隆富公司签订资金增值服务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在创富公司的保证担保下,联合通用公司将380万元交由西隆富公司管理,实现资金增值,服务期限为一年,西隆富公司对该380万元资金中的304万元以年收益不低于12%的标准向联合通用公司返还资金增值收益,并分期退还资金增值本金。6.额度贷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证明2011年1月28日,联合通用公司在创富公司的担保下,与广发行广州分行签订借款用途为“购买生产原料、配件”,额度有限期为12个月,借款金额为380万元的额度贷款合同,并于2011年2月15日与广发行广州分行签订借款用途为“向广州源三塑胶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西隆富五金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借款期限一年,借款金额为380万元的借款合同。7.货物购销合同、产品供销合同,证明联合通用公司为上述贷款向银行提供了联合通用公司与广州西隆富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和广州源三塑胶贸易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8.支付申请书、借款借据,证明广发行广州分行五羊新城支行于2011年3月7日发放贷款380万元到联合通用公司,联合通用公司申请将234.5万元支付给广州源三塑胶贸易有限公司,将145.5万元支付给广州西隆富五金贸易有限公司。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注册基本资料,证明联合通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某是该公司股东。10.广发行广州分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及还贷说明材料,证明联合通用公司的贷款、还贷情况。11.主体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广东联合通用电梯有限公司伙同广东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代表联合通用公司参与实施上述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其作为联合通用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公诉机关未认定为单位犯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李某关于本案定性应为单位犯罪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某的无罪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及联合通用公司在与创富公司协商时已经知道贷款资金将由创富公司使用,仍然在贷款过程中向银行谎称贷款用于联合通用公司购买生产材料,与创富公司共同采用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已经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及国家金融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骗取贷款罪。上述无罪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七万六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涛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晓晖黄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