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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889号原告李某,女,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吴某,男,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郑永彬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