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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晏金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晏金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夏民初字第355号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83-2号。法定代表人查学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华,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换喜,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晏金锁,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晏金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华、康换喜,被告晏金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2年1月1日与银川市西夏区某某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由产权单位(人)交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住宅用房0.55元/月/平方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年年初交纳物业费用,逾期未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交费用的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被告系某某家园的物业使用人,该房屋面积为121.79平方米。2012年度应缴纳物业服务费为803.8元。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2012年度物业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2012年度物业费803.8元,违约金803.8元,共计1607.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晏金锁辩称,我不是恶意拖欠原告的物业费。2005年我购买某某家园住房,但一直没有居住。后2009年开始装修房屋时我发现房屋楼顶渗水,我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原告一次也没有到我家中维修,现我家客厅北面墙房顶和卧室西南边房顶还在渗水。原告如果把我家房屋楼顶渗水问题维修好,我就同意缴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银川市西夏区某某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给银川市西夏区某某家园A、B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内业主按照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具体标准为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按0.55元收取。后原告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某某家园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晏金锁居住于该小区,房屋建筑面积为121.79平方米。2012年度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物业费803.8元(计算公式:121.79平方米×0.55元×12个月)。上述费用经原告催要,被告以房屋楼顶有渗水现象为由拖欠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物业服务合同、资质证书、收费台帐一份附卷佐证,并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受益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度物业费803.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在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虽明确约定,业主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3‰的标准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且被告因系房屋渗水要求解决而没有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存在恶意拖欠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房屋渗水问题,其无证据证明应归责于原告,故对被告以房屋渗水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晏金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度物业费803.8元;二、驳回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晏金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