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梁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丁克启、潘东良、潘明奎、丘尽轩、丁北站、郭玉海与被告张进华、潘新运、潘道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克启,潘东良,潘明奎,丘尽轩,丁北站,郭玉海,张进华,潘新运,潘道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梁民初字第00206号原告丁克启,男,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潘东良,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潘明奎,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丘尽轩,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原告丁北站,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郭玉海,男,1963年7月1日出生。六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玺,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张进华,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新运,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爱东,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道建,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永贤,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克启、潘东良、潘明奎、丘尽轩、��北站、郭玉海与被告张进华、潘新运、潘道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上列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列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姬新志审判员 窦玉巧审判员 耿 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