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26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平顶山市某分局职工,大专文化。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系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平顶山市某分局职工,中专文化。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某某诉称,周某某与耿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双方一直共同发展完美事业,并于2011年以周某某名义贷款开设了卫东区某商行,以门面形式经营某产品。因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双方常因双方各自婚前子女抚养等产生矛盾,现双方子女均已成人。自2012年,耿某某女儿毕业后进入某商行,掌控了店面所有收入支配,不再让周某某经营且不允许进店。后来,周某某又发现耿某某与店内女员工关系不正当,双方矛盾更加激化。综上,周某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能依法判:1、周某某与耿某某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卫东区某商行财产、比亚迪车辆一部;3、要求周某某与耿某某在某有限公司办理VIP积分优惠卡归周某某所有;4、诉讼费由耿某某承担。耿某某辩称,这段时间因为生气多,所以周某某才起诉了离婚,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自从生气后,周某某把家里的锁也换了,耿某某有家回不了,店里的经营也出了问题,耿某某去银行贷款也因为周某某不配合签字没办成,自从与周某某结婚后,耿某某的收入全部交给了周某某,耿某某从未过问过,两个孩子的上学等支出全部是耿某某自己负担。经营的店不仅是提供商品,更多的是提供多方面专业的服务。某VIP卡先前是因周某某的身体不好,耿某某听朋友说产品不错,适宜周某某用,所以就办了VIP卡,后来从事了某产品销售这个行业,因为与周某某感情很好,所以改成了耿某某与周某某联名的卡,这里面的利益都是耿某某个人的。比亚迪车是耿某某借钱买的,周某某没有出一分钱,现在也是耿某某自己在还。经审理查明,周某某与耿某某婚前相识已久,2002年年初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均没有婚前财产。婚后开办了卫东区某商行,购买了比亚迪汽车。婚后双方有生气、吵架现象,现周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等起诉离婚。上述事实由周某某提供的结婚证、比亚迪汽车购买发票、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出具的比亚迪汽车登记信息、某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周某某与耿某某虽系再婚,但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事务生气,但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今后应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忍让,相互关爱。为促使双方和好,故对周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周某某与耿某某离婚。案件收费300元,由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王焕丽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尚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