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刑终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方吴俊强奸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刑终字第0008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某,男,汉族,1985年8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4)枞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以方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原审被告人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某某撤回上诉。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风审 判 员 纪泽平代理审判员 钱泽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映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第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