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南法立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茂名市南天石化有限公司、邓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茂名市南天石化有限公司,邓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立保字第3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茂名市油城四路90号。负责人:米晋湘,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旭、梁宁,该行员工。被申请人:茂名市南天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官山三路北二巷6号901房。法定代表人:邓波,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邓波,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茂名市南天石化有限公司、邓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邓波名下的分别位于电白县水东镇XXX村XXX路XXX街XXX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X**号,面积720.95平方米;土地证号:X**号,面积118平方米】、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XXX路XXX号XXX幢XXX房【房产证号:X**号,土地证号:XXX号】及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XXX路XXX号XXX幢X**房【房产证号:X**号,土地证号:X**号】。申请人提供足额的自有资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邓波名下的位于电白县水东镇XXX村XXX路XXX街XXX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X**号,面积720.95平方米;土地证号:X**号,面积118平方米】,土地、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二、查封被申请人邓波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XXX路XXX号XXX幢XXX房【房产证号:X**号,土地证号:X**号】一套,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三、查封被申请人邓波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XXX路XXX号XXX幢XXX房【房产证号:X**号,土地证号:X**号】一套,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以上财产查封的时间以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查封的时间为准,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开颖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