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何若男与荷兰、严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若,何兰,严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502号原告:何若男,女。被告:何兰,女。被告:严云峰,男。担保人:李秋霜,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若男与被告何兰、严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何兰、严云峰名下的银行存款、动产及不动产,以价值50万元为限。担保人李秋霜自愿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阳江市江城区房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进行保全。对担保人为本案财产保全作担保的财产,本院亦应依法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何兰、严云峰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动产及不动产;二、查封担保人李秋霜名下的位于阳江市江城区二环路房屋一套。以上查封、冻结措施以价值50万元为限;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指令财产所有权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赠与、抵押、租赁、毁损、灭失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伟庆代理审判员 谭XX人民陪审员 谢仕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