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龙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廖明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明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丽龙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明芝。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5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月24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龙泉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君毅。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明芝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贯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明芝及其辩护人陈君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廖明芝在其弟弟廖某丁经营的汽车修理厂捡来一根钢管存放在家中。后认识了福建省浦城县一打猎男子,该男子将自己制造的猎枪拆卸开,给廖明芝研究枪支内部构架。之后廖明芝用一长螺丝和汽车喷油嘴改装成击针,用铁板制作了激发器、扳机等枪支零部件,用木头制作了枪柄,并从网上购买了瞄准器,拼装成一把猎枪。猎枪制造好后,廖明芝又从本村周岩良处找了一些猎枪的弹壳和火药,将钢珠灌进弹壳制作了十几发子弹。后用自己制造的猎枪和子弹上山打过野兔。2014年1月份,龙泉市剑池街道芳野村的曾某乙听说廖明芝会改装子弹,便拿给廖明芝8发子弹,让其帮助改装。2010年,被告人廖明芝因与他人合伙经营沙场,欠夏某、陈某甲夫妻经营的加油站4400元油款。2014年1月23日晚上,廖明芝喝完酒在家睡觉,陈某甲通过电话向廖明芝的妻子叶某甲讨要购油款,电话中双方发生争执。后廖明芝冲到夏某家楼下找夏某、陈某甲讨要说法。期间,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廖明芝气愤之下,返回自己家中,从卧室衣柜里拿出自制的猎枪和曾某乙让其帮助改装的子弹,跑到夏某、陈某甲家楼下,朝天开了两枪,后廖明芝手里的猎枪被其弟弟廖某甲及其他村民夺下。经丽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且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明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杨某、夏某、陈某甲、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叶某甲、曾某甲、叶某乙、陈某乙、叶某丙、曾某乙、周某、廖某丁的证言;枪支、弹药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照片;被告人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明芝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枪支,并持枪威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廖明芝有前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明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上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明芝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娟审 判 员 邱金海人民陪审员 方争鸣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季 琳 微信公众号“”